5.贸易救济措施
据巴西华人网报道 自1989年12月第一次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8年底,巴西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41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机电、五金、化工、轻工、纺织、食品等产品。
(1)反倾销。2008年,巴西对中国新发起8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机动小客车用橡胶轮胎、聚丙烯高分子薄膜、人造纤维短纤纺制单纱线产品、电炉用碳棒(直径小于450mm的任何长度)、汽车轮胎、一次性注射器、圆珠笔、鞋靴等产品;对中国6种产品做出了反倾销裁决(包括复审裁决),对圆珠笔、聚氯乙烯、草甘膦(日落复审)等3种产品采取了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另外,合成化纤毯和太阳镜等2种产品反倾销调查结案且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对产自中国的粘胶纤维实施征收0.18美元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为期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①2008年新发起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机动小客车用橡胶轮胎。2008年6月5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发布通知,根据2008年1月9日巴西国家轮胎工业协会(ANIP)的申诉,该局决定于6月5日起,对进口自中国的机动小客车用橡胶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401110000:
?汽车轮胎。2008年5月16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调查机构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辋直径为20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轮胎,启动为期180天的反倾销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中国轮胎实施反倾销措施。
?一次性注射器。2008年6月23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发布通知,应巴西业界的申请,该局决定于2008年6月18日起,对进口自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90183111和90183119。此次立案,巴西方面针对的一次性注射器包括1ml、3ml、5ml、10ml、20ml等容量。巴西调查机关初步认定,中国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14.9美元/千克,倾销幅度为683.9%。
?圆珠笔。2008年10月28日,巴西外贸部对进口自中国的圆珠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6081000,采用法国作为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巴西外贸局认定中国涉案产品的绝对倾销幅度为22.74美元/千克。涉案产品的相对倾销幅度为783.5%。
?电炉用碳棒产品。2008年7月22日,巴西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直径小于450mm的任何长度的电炉用碳棒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85451100和38011000。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单纱线产品。2008年8月13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发布通知,决定对原产于奥地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中国和泰国的人造纤维短纤纺织单纱线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55101100。
?聚丙烯高分子薄膜。2008年8月26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对原产于中国、阿根廷、智利、厄瓜多尔、秘鲁和美国的聚丙烯高分子薄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鞋靴。2008年12月3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了进口自中国的鞋靴反倾销案的相关情况。在该案中,巴西选择意大利为替代国,采用意大
利国内市场的产品价格,以此为基础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值为31.96美元/双,而采用的中国出口到巴西的鞋靴价格数据为FOB5.97美元/双。由此计算的绝对倾销幅度为25.99美元/双,相对倾销幅度为435.7%。
②2006、2007年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在2008年的进展。
?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2008年9月,巴西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最高税率达21.6%。其中,对上海氯碱化工等4家聚氯乙烯生产商征收10.5%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其他聚氯乙烯生产商征收21.6%反倾销税。2007年9月24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041010。2008年12月,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公共汽车和卡车轮胎征收每公斤1.33美元的临时反倾销税。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情况。2008年10月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决议,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和奥地利的粘胶纤维(南锥体税号为55041000)实施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分别征收0.18美元/公斤、0.39美元/公斤和0.33美元/公斤的临时反倾销税。
?终止反倾销调查或不征税的情况。
A.太阳镜:.2008年3月10日,巴西外贸委员会颁布第14号通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镜(南锥体共同关税税号90041000)反倾销调查结案,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2006年9月15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队合成化纤毯:2008年7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发布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中国的合成化纤毯的反倾销调查无措施结案。2007年6月29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化纤毯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南锥体共同关税税号为63014000。
③反倾销复审情况。2008年7月3日,巴西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做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决定将进口自中国的草甘膦的反倾销适
用税率由11.7%下调至2.9%,有效期至2009年2月12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副部长韦伯?巴拉尔表示,这次下调是由于巴方更正了计算标准,在确定中国草甘膦倾销幅度时,巴方参考了阿根廷的市场参数,而此前未考虑进口自阿根廷的产品价格已包含了运输和保险费用。
2008年12月18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发布通知,决定对来自中国、印度的自行车新橡胶充气轮胎(不包括含凯夫拉纤维(kevlar)或高碳钢(hiten)的轮胎)征收的反倾销税进行复审。复审拟参考中国台北的第三方市场价格,有关产品南锥体同对外关税税号为4011.50.00。2008年12月29日,巴西公布了对产自中国的未锻轧金属镁(南锥体税号为8104.11.00和8014.19.00)进行反倾销复审的情况。在复审中,巴西以俄罗斯向日本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基础确定中国向巴西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为FOB3.4美元/千克,而在调查期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内,中国出口到巴西的未锻轧金属镁的价格为FOB4.49美元/千克。由此确定的绝对倾销幅度为-1.09美元/千克,相对倾销幅度为-24.33%,中国相关产品不存在倾销行为。巴西原来对产自中国的未锻轧金属镁征收的1.1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将于2009年10月10日到期,而根据巴西1995年1602号法令规定复审的期限可长至12个月,利益相关方可在反倾销税到期前的90天内提交复审申请,因此2009年可能还有利益相关方提起复审申请。
④巴西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根据中巴两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贸易投资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巴政府在备忘录中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巴西仍然根据其1995年第1602号法令的规定,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第三方出口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巴西没有及时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纠正其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措施中的错误做法,这严重损害了中方的正当利益。巴西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以及反倾销复审中,以第三方价格为基础确定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具体案件如下:草甘膦(选择阿根廷)、自行车新橡胶充气轮胎(选择中国台湾地区)、未锻轧金属镁(以俄罗斯向日本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为基础)、鞋靴(意大利)、挂锁(选择墨西哥)、大蒜(选择阿根廷)、SDS钻头(选择德国)、自行车新轮胎(选择阿根廷)、手动升降滑轮(选择日本)、台式电风扇(选择哥伦比亚)、圣诞树及圣诞树用装饰球(选择阿根廷)、太阳镜(以法国向芬兰出口太阳镜的价格为基础)、含或不含镜片的镜架(以意大利向南非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为基础)、PVC-S树脂(选择印度)。巴西发起反倾销或申请复审的申请方,在提交的申请中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第三方价格数据和调查期,被诉企业缺乏充足的时间提出异议,绝大多数情况下,巴西反倾销调查机关采纳申诉方的意见。纵观巴西近两年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和复审,既选发展中国家,也选发达国家。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等成本都明显高于中国,以这些国家的价格数据为基础确定的中国产品正常价值严重偏离实际情况,以此判断中国出口产品存在倾销是不负责任的,这在2008年巴西发起的圆珠笔、一次性注射器反倾销案中表现尤为明显。巴西在对进口自中国的圆珠笔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法国作为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巴西外贸局认定中国涉案产品的相对倾销幅度为783.5%;在一次性注射器反倾销调查中,巴西以墨西哥向法国出?口的价格作为基础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由相关数据算得中国涉案产品的绝对倾销幅度为14.9美元/千克,相对倾销幅度为683.9%。另外,在确定正常价值的过程中,数据采集往往很草率随意。在2008年的鞋靴案中,根据申诉方提交的资料,以四家意大利公司鞋靴产品的发票为依据确定的正常价值为31.96美元/双,这种数据采集方式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由此确定的所谓正常价值很难体现实际情况,而且意大利生产的鞋靴产品因为品牌和传统优势,生产的产品具有高附加值,其市场价格并不适合作为中国出口鞋靴产品的参照价格,由于上述错误的处理方式,导致最后确定的中国鞋靴产品的绝对倾销幅度为25.99美元/双,相对倾销幅度为435.7%。在对中国SDS钻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巴西仅以一德国公司的产品价目表为基础,就得出中国产SDS钻头的正常价值为10.57美元/件,没有做任何实际分析和比较,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2)保障措施。2008年9月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通知,对进口可刻录光盘(CD/DVD)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本案的调查期为2003年7月~2007年6月。据巴西外贸委员会统计,调查期内,巴西进口涉案产品增幅达637.5%。
(3)特别保障措施。巴西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别限制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涉及的产品有丝绸、化纤、合成纤维布、丝绒、汗衫、套头衫和羊毛衫、大衣和夹克衫、刺绣。根据中国政府与巴西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关于在贸易和投资领域加强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有关条款,从2006年4月3日起,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丝绸、灯芯绒、聚酯纤维、毛衫和套头衫、针织衬衫和T恤衫、外衣、大衣和夹克衫、化纤布、刺绣产品单方实行进口管理。中方对这些产品不实行出口管理,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由于该《备忘录》已于2008年年底到期。为此,巴西纺织和成衣业联合会正谋求在政府的帮助下,延长或修改这一协议,争取将更多中国产品纳入该协议框架。巴方业界认为即便无法同中方签署类似协议,巴方也会根据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出的承诺,引用有效期至2013年的特别保护条款,对进口自中国的纺织品加以限制。针对中国一般商品的特保法令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1日。根据巴西特保法令,企业或行业提出特保请求后,政府应受理并在30天内与中方磋商,以达成减轻或避免行业损害的协议。如磋商未果,巴方将实施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