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称,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贸易成本,为两国企业的贸易合作打造更加安全、透明和可预见的营商环境。
巴西是继智利之后,第二个同中国落实类似协议的南美国家。截至2021年12月,中国海关已经与21个经济体47个国家(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协议安排。
据介绍,“经认证的经营者”,即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AEO),是各国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的认证认可,相关企业可以因此获得通关的便利和优惠措施。为了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世界海关组织积极推行各国海关之间开展AEO互认合作,使相关企业能够直接享受对方海关实施的通关便利措施,从而降低贸易成本。
中巴AEO互认安排实施后,两国经认证的企业将在货物通关中享受较低单证审核率、较低查验率、优先查验,指定联络员沟通解决通关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快速处置等便利措施。
为充分享受安排规定的便利,中巴AEO企业需要在通关环节准确填报AEO编码。与巴西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巴西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对方按照巴西海关规定填写申报,以便巴西海关确认并给予便利。
中国企业自巴西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巴西发货人的AEO编码;向巴西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巴西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BR)+AEO企业编码(14位数字)”,例如“BR01234567890123”。中国海关在确认巴西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