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已扩大至全国。根据国税函[2010]303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提交书面资料及办理程序与其他外币结算的出口业务完全相同,仅在电子数据申报方面有所区别,即在出口退(免)税明细数据中增加相应的标志。
简单来说,可以这样理解,跨境人民币等于汇率为1的外币,操作方式与美金结汇是一样的。也不用担心来自伊朗/迪拜的人民币付款是不是没法退税,因为退税与外汇的来源国是没有关系的,只要是国外打过来的,都是外汇!!!
下面,我们讲一下人民币退税的具体操作:
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进行出口明细录入时只有“美元离岸价”栏,以人民币报关的,在“美元离岸价”栏输入换算后的美元离岸价,须在备案栏标注“KJ”,业务代码选择“KJ 跨境贸易”。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应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申报时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中,“原币代码”栏必须填写“CNY”;“原币币别”必须填写“人民币元”;“原币离岸价”栏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填写“100”;“美元汇率”栏按实际汇率填写;备注栏标注“KJ”,业务类型代码选择“KJ 跨境贸易”。
人民币退税常见问题:
A:余款可以人民币收汇,不会影响外汇监管和出口退税。
Q:如果人民币货款由境内银行转账支付,是否依然可以正常人民币报关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