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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


巴西素有“万税之国”的称号,实际上共有90 多种税费,税收繁重且规则复杂,税收管制实行联邦、

州和市三级政府税权划分。现政府税收约占国家GDP 的33%。


企业税金


企业在运转经营中会产生各种税费,针对产品流转、企业的收入和利润等进行征收。


企业税制(Regime tributário)


在巴西,企业应选择一种税制,并根据税制规定缴纳相应企业税金。

简易计税制(Simples Nacional)

简易税制是针对中小企业(ME 和EPP)而专门设定的税务征收和监管的制度,此税制以企业收入为基础计算应缴税费,简化计算并统一征收中小型企业的税费,税种涵盖各种联邦税(IRPJ、CSLL、PIS、COFINS 和IPI)、州税(ICMS)、市税(ISS)和社保金(INSS-patronal)。


根据 2006 年12 月14 日颁布的123号补充法令规定,简易计税制是针对中小企业(ME 和EPP)而专门设定的税务征收和监管的制度。其使用范围涵盖巴西全国所有州和联邦特区,政府公布相关产业所适用的税率,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活动性质查索相关税率,一次性缴清所有税费。


限制:

(1)年收入超过480 万雷亚尔的企业(2018 年1 月起);

(2)外国股东入股的企业;

(3)金融、运输、电力、汽车和摩托车进口商;

(4)厂商、房地厂开发商等特定行业。


推算利润税制(Lucro presumido)


在使用该方法计算税额时,计税基数为企业的核定利润企业所得税(IRPJ):企业的推测利润为产品销售总收入的8%。对于服务业则将服务总收入的32% 作为企业推测净利润。工业产品税IPI 不包括在核定利润的计算基数内。


社会贡献费(CSLL):企业的推测利润为销售产品收入的12%,服务收入的32%。工业产品税IPI 不包括在核定利润的计算基数内。

企业的资金收益,金融市场的收入以及其它的收入也需纳入推测利润的计算基数。


限制:

(1)年收入超过7800 万雷亚尔的企业(2013 年起执行的新规定);(2)金融机构;

(3)金融实体或代理融通公司(Factoring Companies);

(4)在海外有利润,收入或收益的企业;

(5)享有某项免税政策的企业,该企业不可使用推算利润法。(所得税法规第3 条)

税额必须按季度计算及上缴。


实际利润税制(Lucro Real)


实际利润法的计税基数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后,得出的利润额。


实际利润税制有两种缴税方式,分别是年度实际利润税制和季度实际利润税制:


如企业选择年度实际利润税制(Lucro RealEstimativa),则每个月都需缴纳一部分的所得税。企业可以选择按照每个月的营业收入预估所得税(在年底对利润进行调整,补交或返还税费)或直接按每个月实际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税,企业可在每月自行选择两种方法中的任意一种缴纳所得税。


如企业选择季度实际利润税制(Lucro RealTrimestral),企业应核算截止日期为3 月31 日、6 月30 日、9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的季度实际利润并进行调整,由此得出季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税费。企业可以选择在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缴纳税费或将税费分成三等份,增加基

准利率,在季度结束后头三个月分期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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